|
多年以来一直困扰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问题,目前已经得到解决。2006年6月1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经省政府批准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浙江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于今年6月12日全面启动。
在2004年初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企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是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问题应该执行什么政策,则一直没有明确。在事业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如何认定工伤、向哪个部门申报、待遇标准如何、由谁支付待遇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导致职工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通知》下发后,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工伤认定管辖权、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将彻底改变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长期无人管理的状况。
《通知》规定,我省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的相关配套政策执行,更好保障了职工的工伤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