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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嘉政发[2007] 71号文件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出台了《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实施范围、参保对象、基金筹集方式、待遇享受等作了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凡我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只要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现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险(障)的,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实现了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有三个,分别为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两者之和的平均数,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基数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为8%,财政补贴比例为5%。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财政补贴中的3%部分建立补贴帐户,2%部分建立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月标准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之和的一百五十六分之一计发。对延期领取的人员,其养老金月标准按个人缴费帐户与补贴帐户储存额本息与对应年龄的月除数之比计发,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实施办法》对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以及实施前已满45周岁的人员的延缴、补缴及补贴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实施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可在2008年底前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财政按对应年份给予补贴,从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今后我市将根据城乡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适时调整机制。
(社会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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