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我市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水平
 
 
我市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水平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逐年快速增多。为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问题,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大病医疗统筹。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近年来对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和大病医疗统筹报销比例作了多次调整。
    但随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普及,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比例)的不断提高,部分被征地农民要求适当解决部分门诊医疗费用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此,劳动保障部门十分重视,进行了认真调研,广泛听取完善被征地农民医疗统筹政策的意见建议。
    日前,《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已由市政府下发。该政策明确,在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基础上,适当解决部分门诊医疗费用。被征地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2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医疗统筹待遇标准,将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同时,我市参加养老生活补助的农婚知青医疗统筹待遇也按上述规定执行。该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社会保障科、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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