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关于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等劳动用工行为的若干指导意见
 
 
关于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等劳动用工行为的若干指导意见
海劳社仲〔2007〕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社会保障服务站、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市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等劳动用工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等劳动用工行为和劳动争议调处中反映的热点问题,特就如何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等劳动用工行为提出以下具体指导意见:
    一、劳动合同签订原则。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签订形式。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对申请鉴证的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和鉴证部门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定或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签订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要求)、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方式、时间)、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教育培训、合同终止(解除)、违反合同责任、争议解决方式,除前述规定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但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期限商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项或某工作量为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明确终止条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五、试用期限的约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六、新招职工录用备案。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也可委托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代办)办理招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具体手续如下:填写录用人员登记表一份、新招工录用通知书一式三份、招用职工录用备案名册一式二份、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证件:本市户口居民需提供城镇待业证、自谋职业证或失业保险手册、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外来人员需提供暂住证;大中专毕业生需提供人才市场介绍信;持自谋职业优惠证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未开业证明;本市户口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七、违约责任约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后约定的服务期)、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违约金额的设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不作约定的,如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也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
    八、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司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委托人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在劳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无效合同确认。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一方已按照无效劳动合同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十、劳动合同补签。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已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服务的,分别作如下处理: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期限从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之日始;劳动者不愿补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继续留用,但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劳动合同鉴证。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由招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劳动者到劳动行政机关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鉴证后分别由用人单位、劳动者、鉴证单位各执一份)、已经办理招工录用备案的名册表一份(复印件)、劳动合同鉴证名册表一式三份、国家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劳动者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鉴证地点:海宁市长埭路226号三楼,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联系电话:7298017、7223063)。对合同鉴证数量较多的单位,可提前预约,由鉴证部门指派专人上门服务(鉴证)。
    十二、合同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在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证件之日起1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如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十三、劳动争议调处。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可由当事人向所在企业(镇、街道)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在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视作调解不成并发给书面调解不成通知书,并建议当事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流动仲裁),也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若干指导意见,请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站、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认真加以宣传贯彻和实施,并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与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经验认真加以总结推广,共同营造加快我市和谐社会建设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企业、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与健康发展。

 

                                                                 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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