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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体参保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及海劳社险[2007]77号文件精神,从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仍分三档,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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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档次 |
月缴费标准 |
全年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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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337.8元 |
405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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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368.8元 |
442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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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399.8元 |
4797.6元 |
2、个体劳动者参加医保后,划入个人医保IC卡上的金额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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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档次 |
月划入金额标准 |
年划入金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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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周岁以下 |
32.52元 |
390.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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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周岁(含)—45周岁 |
37.16元 |
445.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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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周岁(含)—退休(职) |
41.81元 |
501.72元 |
3、参保人员缴费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市个体劳动者(自谋职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为当地即海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原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维持不变,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对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分三年过渡,2009年起全部到位。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为我市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90%、100%三档,而原来是根据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分三档确定。
(2)参保人员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可以任意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登记好后再到中国银行办理开户和缴费手续,原参保人员从7月份起可根据自己上年选择的缴费档次,按新的标准于每月20日之前在自己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内足额存款缴费,例如:去年选择第一档每月存入281.8元的,今年7月份起仍按第一档缴费,每月存入标准调整为337.8元,不需再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其他手续。原参保人员若从7月份起要改变原缴费档次(例如:去年7月份选择了第一档,今年7月份要改为第二档;或去年7月份选择了第二档,今年7月起要改为第一档的),必须于今年7月份及时到市社保中心登记处办理缴费标准变更手续。
(3)参保人员须在每月20日前在自己持有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内存足每月应扣缴的社会保险费 ,也可从每年的7月份(或选择登记缴费之月)起一次性存足全年应扣缴的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若不按时足额缴费,导致养老和医保待遇受到影响的,由参保人员自行负责。若每年6月底之前(含6月份)出现欠缴的,从7月1日起委托缴费协议将自动终止,养老和医保缴费年限作中断处理。以后要重新参保缴费的,必须到社保中心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故请各位参保者务必于6月20日前及时缴清上年度的费用。目前,据社保中心统计,还有部分参保人员虽已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但尚未到中国银行办理开户缴费手续,也有一部分人至今已欠缴2—3个月费用。为此,我们提醒各位参保者,若你尚未到中国银行开户缴费,请速去银行开户缴费(6月25日前办好);也请已在缴费的人员及时检查你的缴费记录是否出现欠缴中断,储蓄卡内资金是否已不足,若有请于6月25日前及时补足。
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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