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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1、为便于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和管理,各镇(街道)财政所(财务办)在所在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入专户,用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接收和上划。
2、城乡居民通过所在村(社区)进行参保登记,填写参保登记表,确定缴费基数,经村(社区)经办人员审核后开具一式五联的《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一份留底,其余交参保人员到所在地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现金收讫后返回两联交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将其中一联交村(社区)经办人员,另一联自行保管。另两联为农村信用社留一联,财政所(财务办)留一联。
3、对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抚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参保登记时还需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计生特殊补贴申请表》,同时确认是帐户补助还是缴费扣减,待相关审批手续完成后,再按第2条办理缴费手续。
4、村(社区)经办人员及时进行缴款凭证的回收和保管,做到日清月对,每月对参保情况汇总一次,发现已开具缴款书而未缴纳的,应及时进行催促,核对无误后根据参保登记表和回单汇总后报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
5、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根据村(社区)上报的参保登记表和缴款回单,对登记的参保对象进行审核,并及时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款收据,收据联交村(社区)经办人员及时发放到参保人员手里,也可以待《缴费手册》制作完毕后一同发放,记帐联交财政所(财务办)作为凭证记帐。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参保人员办理退款手续。
6、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通过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进行收款收据的领用和结报。并根据村(社区)上报的参保登记表和缴款回单,制作电子文档并进行汇总统计。
7、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根据每月的缴费记录汇总数和收到的缴款凭证合计数进行核对后,再会同财政所(财务办)进行收入专户的银行对帐,确保帐款无误后,再根据审批后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计生特殊补贴申请表》,确定每个参保人员的财政应补金额和镇(街道)财政应负担金额,经镇(街道)财政所(财务办)复核后报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审批,同时将电子文档连同相关资料报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8、镇(街道)财政所(财务办)根据审批后的财政补助表于次月10日前将镇(街道)应负担金额转入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专户,并于每月月末与当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一起上划至市财政专户,并填写《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专用缴款书》,分项目注明个人保费收入、镇(街道)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等。
9、市财政每月将到帐情况及时反馈给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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