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九日
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现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于《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也可按规定一次性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以参保人员户籍所在村(社区)受理,报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上报核准后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办法。
(1)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受理参保登记。对符合《实施办法》规定,年龄在16周岁—60周岁的参保对象在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参保登记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同时填写《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表》。村(社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属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
(2)《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年满60周岁(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现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定期生活补助)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一次性参保缴费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同时填写《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参保缴费登记表》,办理一次性参保缴费登记手续。村(社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属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
3、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审核《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表》、《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参保缴费登记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参保信息,制作电子文档汇总统计后以拷盘形式连同相关资料上报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镇(街道)村(社区)、住址、缴费类别及选定的缴费基数等规定事项。
4、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各镇(街道)上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参保信息审核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按公民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记录和个人缴费帐户,同时核发《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5、年龄在45周岁至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并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夫妇,如申请参保特殊补贴的,需另行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特殊补贴申请表》,由村(社区)初审后报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计生办审核公示,并经市计生局确认后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
三、缴费办法及标准
6、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年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1)《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年龄在16周岁—6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每年一次性缴纳1个年度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2)《实施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年满60周岁(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参保人员,可按《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缴纳15个年度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3)参保人员按年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续缴费,延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在65周岁的当年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其中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年满45周岁的人员,在《实施办法》施行后即时参保并不间断缴费的,其年满60周岁时,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7、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当年度未及时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可在次年按补缴当期的缴费标准补缴上一年度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确定,每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确定缴费基数共分三个档次,分别为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两者之和的平均数。
农村居民可任选其中一个缴费基数作缴费类别,城镇居民可选择后两个中的一个缴费基数作缴费类别。
9、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今后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可逐步提高到10%。
10、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市、镇(街道)财政按《实施办法》规定给予5%的补贴,其中3%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2%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1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精神,对45—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计划生育户夫妇,可将到龄奖励扶助改为即期投入,在其参保缴费期间,按本市农村居民纯收入为基数给予3%的参保特殊补贴并记入补贴账户,有困难的可相应抵减个人缴费额度。
1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各镇(街道)统一组织所属村(社区)集中收缴,每期缴费截止后要及时填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明细表》。参保人员必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应缴纳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单位要出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专用收款凭据。
13、各镇(街道)财政(财务)办公室要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专户,所属村(社区)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应及时缴入收入专户。各镇(街道)财政(财务)办公室要及时对各村(社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进行汇总,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出本镇(街道)财政应承担的财政补贴金额,报市社保机构、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划入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专户。各镇(街道)在上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明细表》时,应将个人缴费与镇(街道)财政补贴资金全额上解至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在镇(街道)配套资金到位后,同期划入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四、个人缴费帐户、补贴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14、每期缴费截止后,镇(街道)将当年的参保缴费记录明细(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村(社区)、缴费类别、基数、金额),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同时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无误后,建立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帐户,同时建立参保人员补贴帐户。
15、对已享受参保特殊补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夫妇,以后如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市计生局在每年年底前将名单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按《实施办法》规定停止享受下一年度参保特殊补贴,并退还已享受的参保特殊补贴。
16、市社会保险机构在对参保人员建立个人缴费帐户与补贴帐户后,核发《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由镇(街道)统一领取,下发至村(社区),并由村(社区)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17、参保人员可凭身份证或《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或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查询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情况。
五、养老待遇计发
18、领取养老金手续。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于到达60周岁当月,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及《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填报《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审批表》,经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后,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办理领取手续。
19、养老金待遇的核准、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核准,养老金待遇从核准的次月起按月社会化发放。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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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月领取金额= |
个人缴费帐户本息+补贴帐户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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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鼓励延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延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者,其养老金月标准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储存额本息与对应年龄的月除数之比计发。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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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领取 |
享受待遇年龄(周岁) |
待遇计发月除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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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一年 |
61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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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二年 |
62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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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三年 |
63 |
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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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四年 |
64 |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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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五年 |
65 |
113 |
20、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一次性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本息支付手续,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1、已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待遇,于刑满释放后的次月起继续恢复享受养老待遇,服刑期间养老待遇不作调整。
22、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及时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3、对未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和政府定期生活补助的70周岁(含)以上人员,如申请老年人定期生活补助的,具体按海政办发〔2007〕231号、海民[2007]146号文件执行。
六、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的政策衔接。
24、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对重复参保缴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缴费帐户,其它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重复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认可发放其中一种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其它多领的养老保险(障)待遇予以追回,其中重复缴纳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剩余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25、按《实施办法》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前尚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参保缴费的,可选择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储存额本息按《实施办法》发文当年缴费标准予以折算衔接,参保人员需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填报《海宁市农保转移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办理折算转移手续;也可一次性退还原农保缴费储存额本息,终止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储存额本息/折算当期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原农保参保人员的缴费储存额本息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不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26、参保人员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停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可选择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储存额本息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补记个人帐户;也可一次性退还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本息,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折算转移需由参保人员本人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填报《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办理折算转移手续。
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储存额本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企业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
补记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当地企业职工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8%乘以折算成的缴费年限计算,折算的缴费起始年限不能超过《实施办法》发文时间。
27、参保人员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到龄符合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8、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可在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终止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后,按《实施办法》规定重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七、加强城乡居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29、切实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30、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市社会保险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部监管办法,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31、建立城乡居民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各镇(街道)及所属村(社区)要及时上报参保人员户籍变动、生存情况等信息,发生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要每月上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市劳动保障、民政殡仪、公安户籍要建立制度,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养老待遇的行为。
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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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人武部,
法院,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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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9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