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关于印发《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海财社〔2008295

 

 


关于印发《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8]55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8]5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基数,是指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按照市统计部门核定、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两者之和的平均数作为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本办法所称缴费比例,是指缴费基数的百分比。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根据市政府规定执行。2008年城乡居民缴费基数为8751元、18236元、13494元,农村居民可任选其中一个基数缴费,城镇居民可选择后两个中的一个基数缴费,以后年度缴费基数由统计部门按规定计算口径核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文予以公布。个人缴费比例为8%,今后缴费比例提高由市政府发文予以公布。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征收工作由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通过所在村(社区)进行参保登记,确定缴费基数,经村(社区)经办人员审核后开具一式五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由参保人员到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缴纳后,将缴款凭证(其中一联)交村(社区)经办人员。村(社区)及时对参保人员的缴款凭证进行汇总,登记造册后送所属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

    (一)按年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于每年10月份前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对于年度中期到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年龄的参保人员,可在享受年龄到达月份的前三个月向所在地村(社区)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其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年度缴费标准÷12×应缴月份。

    (二)对于制度实施前年满60周岁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或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城乡居民,在办理缴费登记手续时须填写《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参保缴费登记表》,经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并集中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才可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三)对于制度实施过程中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而中断当年缴费的,允许在次年按当期的缴费标准补缴,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四)按《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办理缴费登记手续时还需由其本人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计生特殊补贴申请表》,同时确认是帐户补助还是缴费抵减,待相关审批手续完成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五)每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必须在10月底前缴清,逾期作中断处理。

    第五条 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在收到村(社区)上报的参保人员缴费资料时,须进行审核、对帐,并为每个符合参保条件的缴费人员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款凭证,并及时通过村(社区)发放给参保缴费人员。同时根据上报的缴费资料制作电子文档并进行统计汇总,新参保人员还需为其办理《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每月根据收款收据与缴费记录与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结报手续。

    第六条 市、镇(街道)财政对当年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给予5%的财政补贴,其中3%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帐户,2%用于建立统筹基金。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70%,镇(街道)财政承担30%,每年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市、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市级财政负担部分根据当年全市实际参保人数、个人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后直接划入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镇(街道)财政负担部分由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和财政所根据每月实际缴费人数、个人缴费基数等,按规定计算报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在次月10日前划入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专户。对符合浙政发[2005]5号文件规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3%的参保特殊补贴,由市计生部门审定后根据市、镇(街道)规定比例按以上财政补贴程序操作。

    上述财政补贴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入帐确认书》的形式通知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据以记载相应账户。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镇(街道)财政所应当在所在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专户,用于暂存收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镇(街道)财政所应当将收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含利息)、财政补贴和计生家庭参保特殊补贴镇(街道)财政负担部分于每月月末一并上缴至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在收到上划款项后及时通知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做好个人缴费到帐工作。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应在相关银行开设支出户,并从财政专户拨款,每月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在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 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凭各镇(街道)报送的当年缴费记录明细(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性质、住址、缴费类型、基数、比例、金额)纸质和电子文档建立个人缴费帐户,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参保人员查询个人账户缴费信息;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村(社区)应每年公布参保缴费情况,并接受参保人员的查询。

    第十条 各镇(街道)财政所负责相关帐户的开设、财政补贴镇(街道)负担部分的资金安排及对帐和上划等工作;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登记资料的核对、录入、汇总与上报,并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收款收据的结报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联合向社会公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审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工作,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 及各部门应加强协调,统筹兼顾,切实为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11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主题词:社会保险    征缴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政协、市检察院、市人民法院、

        市人武部、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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