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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调整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待遇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07〕7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人员养老金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05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8〕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08年12月31日前,按15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享受或办理享受养老待遇手续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1元标准增发养老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按年缴费或60周岁及以上一次性缴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办理享受养老待遇手续的人员,在其年满70周岁时,可按老年人生活补助金标准增发养老金。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待遇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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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纪检委,人武部,
法院,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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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8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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