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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根据海政发[2003]28号、海政发[2004]51号、海政办发[2005]160号、海政办发[2006]109号文件规定,现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解答。
问答一:海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海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土地的镇、街道、开发区。实施对象一是对新征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二是对原已实行货币安置,但符合海政发[2004]51号、海政办发[2005]160号、海政办发[2006]109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基本生活保障统筹的被征地农民。
问答二:政府文件规定,允许被征地农民补办基本生活保障的条件有哪些?
1、允许被征地农民补办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须符合海政发[2004]51号文件规定,即所在村组土地经国土部门依法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后土地面积人均少于0.3亩的农民。人员计算包括本村(组)的现役义务兵、户籍不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
2、允许被征地农民补办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必须按照海政办发[2005]160号文件规定,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费。
问答三: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和安置方式如何?
答: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新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保政策,对征地时已超过劳动年龄段(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在办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手续的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其基本生活保障金。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男年满16-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在办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手续后,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其基本生活保障金。
对于即征即保政策实施前凡是符合问答二补办条件的,在办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手续后,按上述即征即保政策进行安置。
问答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统筹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统筹手续由其所在村(社区)为其办理。经其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初审汇总,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市国土部门认定后,向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在核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资格,按规定收缴基本生活保障费后,发给参保人员《海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
问答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如何缴费?
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含大病统筹),可按如下办法和标准缴纳:
1、按海政发[2003]28号规定,缴纳年限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到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每满两年为其缴纳一年基本生活保障费,缴纳年限最长为15年。对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允许其按自谋职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补足到15年(补缴费用自负)。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比例按我市当年度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低标准)计算缴纳。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所需资金,按照市财政、村集体、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筹集(市财政负担30%,村集体负担40%,个人负担30%)。其个人账户按870×7%×缴费年限×12的金额计入。
2、一次性缴纳,具体分两档。第一档2.8万元,第二档2.1万元。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15000元,其中由个人承担9000元(劳力安置补助费),村集体经济承担4200元(在土地补偿费中抵交),市征地调节资金再补助1800元;市征地调节资金为其缴纳6000元,享受第二档待遇标准。选择第一档缴费标准的,超过2.1万元的部分均由个人自负。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记入个人账户。
问答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如何?
答:根据海政发[2003]28号、海政发[2004]51号文件精神,对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的被征地农民,到达领取年龄后可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其待遇标准与缴费标准相对应,今后将随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幅度作相应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各档标准分别调整为392.10元/月.人、360元/月.人、320元/月.人。
问答七:被征地农民享受大病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怎样?
答:我市的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医疗统筹实行起付标准和分段按比例支付制度,市内定点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600元,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对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50000元的,由统筹基金支付70%,500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待遇。
问答八:对原已实行货币安置,符合按海政发[2004]51号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请要求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如何处理?
答:对原已实行货币安置,符合按海政发[2004]51号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请要求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须在以户为单位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费15000元/人后,按海政发[2004]51号第8条第2款规定的一次性缴纳办法参保缴费,到达享受年龄后按月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如安置时费用不足15000元/人的,由原用地单位补足。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原用地单位无法补足的,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负担。对1999年1月1日后征地的,应在2006年9月30日前办妥相关手续。逾期补办手续的,则相应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在个人缴纳15000元的基础上,以后每年递增10%,即2006年10-12月补办手续的,个人缴纳16500元;2007年补办手续的,个人缴纳18150元,依此类推。对1999年1月1日前征地,在2007年12月31日前补办手续的,个人缴纳15000元;逾期补办手续的,按10%的比例逐年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即2008补办手续的,个人缴纳16500元,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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