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现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纳入进来,填补了现有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不足和空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待遇水平和个人缴费相挂钩的办法,到达60周岁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现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对于《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也可按规定一次性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如何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同时填写《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表》。年龄在16周岁—60周岁(不含)的参保人员,每年一次性缴纳1个年度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目前已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在2008年年底前一次性缴纳15个年度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确定,每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缴费基数共分三个档次,分别为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两者之和的平均数。
农村居民可任选其中一个作为缴费基数,财政补贴统一以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给予补贴;城镇居民可选择后两个中的一个作为缴费基数,财政按缴费基数给予相应补贴。
五、2008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2008年农村居民参保可选择以上上年度(2006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751元、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36元或两者平均数13494元为基数,按8%比例缴费,个人缴纳分别为700.1元、1458.9元、1079.5元。。
城镇居民参保可选择以上上年度(2006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36元或两者平均数13494元为基数,按8%比例缴费,个人缴纳分别为1079.5元、1458.9元。
六、缴费到60周岁,仍不足15年缴费年限,该怎么办?
参保人员缴费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续缴费;延缴至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在65周岁的当年一次性补缴不满15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其中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年满45周岁的人员,在《实施办法》施行后2008年即时参保并不间断缴费的,在其年满60周岁时,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七、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利率如何计算?
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每年按记帐利率计息一次,记帐利率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帐利率标准执行。
八、参保人员如果中断缴费,如何补缴?
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上一年未及时缴费,可按当年缴费标准补缴,同时按上一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九、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于到达60周岁的当月,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及《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填报《海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审批表》,经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办理领取手续。养老金待遇从核准的次月起按月社会化发放,直至死亡。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养老金月领取金额=
个人缴费帐户本息+补贴帐户本息
156
 
十、养老金延期领取有什么好处?
鼓励延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凡延期者,其养老金月标准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储存额与对应年龄的月除数之比计发。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延期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计发月除数表如下:
延期领取
享受待遇年龄(周岁)
待遇计发月除数
延期一年
61
148
延期二年
62
140
延期三年
63
131
延期四年
64
122
延期五年
65
113
十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今后会调整吗?
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建立了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今后将根据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标准。
十二、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原来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怎么办?
对目前尚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参保缴费的,那么其以前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可选择一次性退还原农保缴费储存额本息,终止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二是选择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储存额本息按《实施办法》发文当年缴费标准予以折算衔接,参保人员需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填报《海宁市农保转移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办理折算转移手续: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储存额本息/折算当期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十三、以前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对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手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十四、参保人员现在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以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停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可选择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储存额本息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补记个人帐户;也可一次性退还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本息,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十五、参保人员现在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以后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到龄符合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十六、参保人员能否同时参加、享受二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
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对重复参保缴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缴费帐户,其它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重复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认可发放其中一种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其它多领的养老保险(障)待遇予以追回,其中重复缴纳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剩余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十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并给予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缴费帐户和补贴帐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八、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及时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九、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70周岁后能否享受7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养老生活补助?
按年缴费或60周岁及以上一次性缴费的城乡居民,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在其年满70周岁时,可按高龄老人养老生活补助金标准增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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