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劳动仲裁案例(一)
 
 
劳动仲裁案例(一)
 

张某系我市某厂职工,2004年进该单位担任机器维修工作,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200552,在维修传送带过程中左手不慎被机器滚筒卷入,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七医院救治,诊断为左手手指压伤及左中指末节毁损等伤,经住院治疗后基本康复。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向张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及生活费。2006310,经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58,经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张某在取得九级伤残鉴定结论后,就其他工伤待遇问题向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但因双方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于512向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受理后进行了调解,并于516与市劳动仲裁院取得联系。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市劳动仲裁院于517指派仲裁员和书记员各一名,上门会同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进行调处。经当天现场开庭审理与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场签收了《仲裁调解书》:由用人单位在签收调解书次日再一次性支付张某工伤待遇20000元;同时,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今后双方无涉。

通过实施方便快捷的流动仲裁制度,不仅及时化解了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争议,消除了不稳定因素,而且有力地促进了基层兼职仲裁员调解劳动争议业务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劳动争议办案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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