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劳动仲裁案例(二)
 
 
劳动仲裁案例(二)
 

樊某系海宁某公司职工。200534日早晨,樊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被诉人单位上班途中,与裘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樊某受伤。即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诊治,诊断为右颞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骨骨折等伤。后经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之后樊某就交通事故处理后的工伤待遇总额补差问题向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樊某于2006517向海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被诉人某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人民币56410元。仲裁委收到申诉书后依法受理。

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地处海宁西部地区,离市劳动仲裁院距离较远,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和农发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协助,市仲裁院决定根据“流动仲裁制度”的有关规定,派出专职仲裁员和书记员各一名,于2006627日上午9,专程到当地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进行现场开庭审理。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与调解,双方当事人于下午1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了《仲裁调解书》:由用人单位按照总额补差的有关规定再分两期支付申诉人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39000元;同时双方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劳动争议消除,今后双方无涉。至此,不仅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了圆满调处,而且也给基层的兼职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劳动法规政策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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