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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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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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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申诉人何某系被诉人某公司职工。2004年起进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3月21日,公司以口头形式辞退了何某,何某不服,于2007年4月26日提请仲裁,请求裁定:一、支付其三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4482元;二、工资损失和应得工资的赔偿费用3735元;三、公司为其补交工作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处理结果:该公司未与何某签订劳动书面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公司无故辞退何某,应当根据何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为何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同时,因该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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