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职业技能培训办事指南
 
 
职业技能培训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纳入培训计划,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有职业培训资质并承担再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外来农村劳动者、高技能人才职业培训职能的机构或有培训意愿并符合办班条件的企业,以及接受单独培训的人员。
二、培训途径和方法
用人单位专业人员、高技能人员的培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1、委托职业培训机构;
2、有资质、有能力,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并有意愿的用人单位。
三、 补助标准
    1、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海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手册》人员,经各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结业证书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未就业人员按照不超过600元/人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人员按照不超过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者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未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不予补助。
    2、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补贴。经各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的被征地农民,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结业证书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按最高不超过4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包括为引导性择业观念培训补贴100元/人。免费集中办班时不得少于88课时。对未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但取得结业证书的,补贴金额金额减半;未取得结业证书的,不予补助。
    3、外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企业单位招用外来农村劳动力,纳入劳动保障部门培训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结业证书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外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按最高不超过3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免费集中办班时间不得少于88课时。对未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但取得结业证书的,补贴金额减半;未取得结业证书的,不予补助。免费集中办班各类职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人数占培训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4、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通过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高级工以上等级技能培训后,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600元/人、1000元/人的培训补助。未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不予补助。
三、资金补助申请程序
   资金申请。具有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集中免费培训,申请培训补助的应附以下材料:
    1.职业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培训资质证明;
    2.《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3.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已审核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审核审批表》;
    4.《×××职业培训参加学员名册表》(学员签名);
    5.取得职业等级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学员名册表》或职业培训结业证书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及清册;
    6.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出具的就业培训质量考核评估表及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业务办理部门
海宁市就业培训科,地址:海宁市长埭路2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电话:87235814、87226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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