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
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3]第17号)。
二、受理范围
在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外地驻海宁单位。
三、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提供的资料
1、基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
(3)劳动合同文书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死亡的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6)受伤时在场证人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2、属于下列情况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①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②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③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④驾驶证、行驶证。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五、办理时限
经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发给《受理回执》。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六、受理部门
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地址:海宁市长埭路2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电话:8723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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