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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二、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招工录用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三、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表一式三份;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劳动者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按劳动部门规定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并在鉴证时出示相关资料。 四、鉴证资料齐全,随到随办;用人单位如合同数量较多需上门鉴证,可提前预约鉴证时间,但须先予办妥招工录用备案手续。 五、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的职能部门: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庭),地址:海宁市海洲街道长埭路226号三楼,电话:87298017、87223063、87223645。
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 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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