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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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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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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文本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时同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集体合同报送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会社团法人或工会主席合法资格证明材料; (4)双方首席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参加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6)企业集体协商说明; (7)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决议; (8)协商情况记录。 二、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如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四、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向全体职工公布。 五、审查集体合同的职能部门: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庭),联系电话:87298017、87223063、87223645。 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 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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