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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具体范围如下:
(一)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用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三)社会团体;
(四)事业单位;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等。
二、如保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科(以下统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地址:梅园路198号,联系电话:7223516、7223654。
三、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实确定,若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二)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外省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标准暂按绝对值确定。
四、参保单位如何进行失业保险申报
(一)新参保单位到失业保险科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填写《海宁市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申报结算表》,每月2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
(二)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须于发生变动的当月20日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五、失业人员怎样办理失业登记有关手续
(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海宁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和档案材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持用人单位出具的《海宁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即时发给《海宁市失业人员保险手册》,失业人员于次月的15-16日凭本人的《海宁市失业人员保险手册》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所领取失业保险专用存折,失业人员必须从领取失业金的第二个月起,每月的1-10日间到户口所在地劳动服务所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确认手续(遇节假日顺延)。
(四)参保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凭刑满释放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凭刑满释放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
六、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失业人员失业后需要跨统筹地区转出、转入失业保险关系的,可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金关系转移单》(见附件7);
2、户口薄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户籍证明;
3、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本人档案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海宁市职工失业保险金关系转移单》;
2、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本人档案材料;
4、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开户行、帐号及开户名称。
七、如保办理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含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止劳动关系;
3、按规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
4、有求职愿望,愿意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二)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70%确定。
2、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含1年),可享受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一次性发放;
4、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每月可享受失业保险金10%的医疗补助金;
5、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每月可享受失业保险金5%的医疗补助金;若因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一次性享受住院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住院医疗费总额的20%;
6、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本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同时享受;
7、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与犯罪活动者除外),其家属可一次性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以城镇职工的丧抚费为准。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手续,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1、领取失业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第五条“失业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
2、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须在出院后1个月内到失业保险科办理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失业保险手册》;
②居委会(村民委)证明;
③住院医疗费用的收费收据;
④与医疗费用相配套的用药清单;
⑤出院小结;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领生育补助费,须在生育后60日内到失业保险科办理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失业保险手册》;
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子女出生证、准生证;
④医疗费用收费收据;
⑤用药清单及出院小结。
4、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其家属应在失业人员死亡后30日内到失业保险科办理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居委会证明);
③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手册》;
④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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