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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需注意以下事项
1、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公布招工简章,如实载明招用人数、工种、岗位要求、用工期限、劳动保护、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基本情况(以下类同)。
2、用人单位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或者信息网络及张贴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须经就业管理科核准。办理核准手续时需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复印件;招用人员简章。
4、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或通过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或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法人登记证件、招用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外地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当地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介绍信或联系函。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应在15日内签定劳动合同,并在签定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就业管理科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6、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严禁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和提供虚假证件;
(2)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严禁向求职者收取报名等费用;
(4)严禁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5)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二)用人单位如何通过劳动力市场招聘人员
1、目前海宁市劳动力市场每周五定期举办招聘会,时间8:00-11:00(节假日除外),地址:长埭路226号。
2、参加招聘会的用人单位,须在星期三前向就业管理科预约报名;
(三)用人单位如何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
1、填写《录用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一份;
2、填写《新招职工录用通知书》(见附件3)一式三份;
3、填写《招用职工录用备案名册》(见附件4)一式两份;
4、签订《劳动合同》(见附件5)一式三份;
5、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6、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并需提供下列证件
(1)本市户口的居民: 《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待业证》、《自谋职业优惠证》;
(2)外来人员:《暂住证》;
(3)大中专毕业生:《失业证》;
(4)持《自谋职业优惠证》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者未开业的证明;本市户口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持《就业援助证》未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请到就业管理科换取《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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