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
(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5、失业6个月以上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
6、在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二)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并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盖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中本人页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4、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5、“双缴双保”人员的协议书复印件及原件;
6、《失业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减免税费的办理
用人单位符合规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A证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A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市就业处审核,可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具体操作办理咨询税务部门。 联系电话:7292027
(二)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的办理
1、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的对象
(1)各类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
(2)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1984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2、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的条件
(1)企业与个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的程序
(1)用人单位凭《再就业优惠证》到就业管理科领取《海宁市再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费申领表》和《海宁市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名册表》;
(2)填写好申请表和名册表并加盖公章后,到市社保中心和失业保险科进行审核;
(3)开具嘉兴市统一收款收据。
4、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鉴证名册、新招职工录用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工资发放清单;
(4)《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5)单位银行帐号;
(6)单位公章。
5、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补助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企业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双缴双保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
(三)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
1、对象和条件
凡在劳动年龄段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的前提下,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基金担保贷款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先到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所领取《海宁市小额贷款担保申请审批表》;
(2)填写好申批表到社区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社区公章;
(3)到就业管理服务处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4)到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所审核;
(5)到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小额贷款。
3、基金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
(3)《再就业优惠证》。
4、基金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1)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对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2)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3)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
5、基金担保贷款的贴息
从事微利项目(国家规定项目)的小额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6、办理机构
(1)海宁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所,电话:7236376
(2)海宁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电话:7223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