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参保登记
 
 
参保登记
 
(一) 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税务登记证号码和单位纳税编码;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开户银行、许可证及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号码和专管员的基本信息;
6、单位名称、地址及公章;
7、市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参保登记内容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号码,单位地址,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税务登记证号码及单位纳税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主管机关,开户银行名称及开户基本帐号,社保专管员的基本信息,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时间、参保机构,用人单位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负责人等。
(三)参保登记程序
用人单位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社保中心社保基金征缴科(二楼营业大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认真如实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见附表一),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2)税务登记证;(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基本信息;(5)开户银行许可证及开户帐号证明;(6)市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证件、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真实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交用人单位保管。
(四)个体劳动者参保登记
首次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其如实填写《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见附表二)、《参保人员个人信息表》(见附表三),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2)1寸彩照3张;(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5)外地转入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见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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