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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职)待遇审核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职)年龄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应到社保中心及时办理退休(职)登记手续,填写《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社保中心对办理完正常退休(职)或提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中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额、缴费指数等享受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计算,确认无误的报科长审核。办理退休(职)待遇审核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职工身份证;(2)户口簿;(3)参保人员档案;(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职工医保IC卡;(6)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7)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资料;(8)社保中心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9)1寸彩照8张。
2、待遇调整审核
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社保中心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帐,对调整待遇进行核准、计算、确认、汇总,由科长进行重核,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报送财务科复核支付。社保中心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是否一致;(2)个人帐户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连续工龄等信息记录是否准确;(3)申报人从事的特殊工种年限与个人档案记录是否一致;(4)对申报办理因病(非因工)退休的,需审核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5)对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审核其单位、工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条件;(6)省政府规定的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一次性待遇审核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凭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保中心办理终止手续,并按政策规定申请一次性待遇,经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核准无误后,计算其一次性待遇(养老、医保个人帐户金额和丧抚费),由科长审核后,报分管主任审批,由财务科复核支付。家属或代办人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职工医保IC卡;(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职工和代办人的身份证;(4)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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