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待遇支付环节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一次性待遇支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内容。
1、退休(职)待遇支付
(1)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在对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确认无误后,及时为离退休(职)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活期储蓄帐户和专用存折,并通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
(2)每月建立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台帐,生成发放数据,制定发放汇总表,并报中心主任审批;
(3)每月15日以前及时将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有关数据信息报送财务科和发放银行银行进行发放。
2、一次性待遇支付
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后家属凭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保中心办理终止手续,社保中心对有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登记生存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并制发《离退休(职)人员丧抚费及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见附表十五),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科复核支付养老、医保个人帐户余额和丧葬抚恤费待遇。代办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职工医保IC卡;(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职工和代办人的身份证;(4)死亡证明。
3、领取资格认证
为防止冒领现象,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每年组织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向离退休(职)人员发放《资格认证函》(见附表十六),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并要求及时反馈给社保中心,否则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对判刑、劳教等人员暂停支付。离退休(职)人员应如实填写《资格认证函》,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件;(2)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生存证明;(3)本人近期1寸彩照一张;(4)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5)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