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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凭医保IC卡在本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购药、门诊或住院就医,在购药完毕或就医结束后,参保人员需支付全部医疗费用中属个人自理部分的费用,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药店或医院直接通过医保网络直接上传到社保中心医保审核结算科,由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医保“三个目录”的要求和有关医保政策规定对医院、药店上传的信息、数据的正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计算,符合规定正确无误的由社保中心直接与医院和药店进行结算。
2、转外就医或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出院后凭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医保IC卡、病历等证明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医保审核结算科填写《海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报复核表》(见附表十七)办理结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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