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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员廉政建设规定: 一、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钱物、泄露秘密和个人稳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仲裁员不得接受与办案有关的律师以“介绍费”、“好处费”、“劳务费”等名义的各类酬金。 三、仲裁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馈赠钱物;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旅游邀请或应邀参加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馆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借办案之机要求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本人和本单位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当事人处报销任何费用。 四、仲裁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方谈论所承办的案件或相关事宜;不得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透露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的内容;不得带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示汇报案情。 五、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近亲属的,仲裁员应当主动回避。 六、仲裁员对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私设“小金库”。 七、仲裁员不得在其受聘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专职仲裁员不得在用人单位担任职务领取酬金,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专职仲裁员从解聘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其原受聘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加强所辖仲裁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仲裁员违反本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解聘,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仲裁员“八个不准”
一、不准滥用职权与枉法裁案;
二、不准索贿受贿与收受钱物;
三、不准接受宴请与出游娱乐;
四、不准近亲审案与介绍代理;
五、不准审前表态与承诺胜负;
六、不准拒接诉状与态度粗鲁;
七、不准受托办案与领取酬金;
八、不准泄露秘密与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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