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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后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当庭发给裁决书)。 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庭纪律: 1、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准吸烟、喧华、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拍照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非经首席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并实事求是地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3、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诉人按撤拆处理,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旁听人员就坐旁听席,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插话、提问、录音、录像、拍照;证人不得参加旁听。 5、凡携带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一律关机。 6、如有违反仲裁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权利: 1、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仲裁权利。申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申诉人的仲裁请求,有权提起反请求。 2、组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3、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5、有权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义务: 1、应当依法行使仲裁权利。 2、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和仲裁程序。 4、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5、应当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庭容庭貌管理制度: 一、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搞好庭内整洁卫生,做到地面、墙面、门窗、桌椅和空调等设备洁净。 二、庭内设备(物品)放置整齐有序,做到简洁大方,庭貌庄严。 三、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申诉人、被诉人)、证人、旁听人员席位明确,布局合理。 四、仲裁员、书记员应仪表端庄,着装整齐,佩带胸卡;庭审中语言表达规范准确,讲究礼仪。 五、进入本庭人员应自觉遵守《庭容庭貌管理制度》,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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