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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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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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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后15天内,由负责案件审理的仲裁员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程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移交院档案室。 二、仲裁案卷按照《办案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正卷和副卷要求装订,卷宗材料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或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 三、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经院负责人批准同意,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就地查阅仲裁正卷。 四、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有关单位和个人如要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院负责人批准。 五、仲裁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查阅手续与制度,对借出的案卷要明确借阅期限,并督促其如期归还。归还时应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六、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十年;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案卷,保存期为十五年。 七、档案管理员应对仲裁移交的仲裁案卷按照立卷归档要求严格把关,保证案卷归档质量,并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院仲裁工作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移交局综合档案室统一归档。 海宁市劳动仲裁院 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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