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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审查受理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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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审查受理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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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待受理制度 1、每位仲裁员应当按照本委制定的“审查登记告知制度”的要求,热情接待好每位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对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告知清楚。 2、经接待投诉的仲裁员审查后,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申请,该仲裁员应在“接待人员初审意见”栏中填写初审意见,并当日交“立案调解庭”统一受理和立案编号。 3、立案调解庭工作人员应于受理申请的当日或次日,将仲裁申请报院分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是否立案审理、组庭人员、仲裁费预、缓交数额等)。 二、申请审查制度: 1、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双方或伤亡职工一方的直系亲属,是否属职工在已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中所发生争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双方提供的主体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 3、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是否属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请求标的内容、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主体资格相关证明、委托代理手续等是否符合受理要求,对材料不齐、情况不明的,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是否属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 三、登记告知制度: 1、指导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一份。重点填明送达人实际送交仲裁申请书的时间和被诉人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地(住)址。 2、指导当事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重点填明申诉人的联系方式与送达仲裁文书的地(住)址。 3、要求当事人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清单》各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交仲裁委,副本二份(申诉人自留一份,另一份由仲裁委送达被诉人) 4、要求申诉人提交的其他资料(如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与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提供的证据材料应一式三份,其中正本原件交仲裁委,副本复印件二份(申诉人自留一份,另一份由仲裁委送达被诉人) 5、对申诉材料齐全的一般案件,应告知申诉人于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与不予受理决定;对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受理登记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6、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海宁市劳动仲裁院 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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