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培育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省劳动厅《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浙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并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第二章 鉴定(考核)机构
第三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进行进行业务指导的事业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按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发证权限组织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为全市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材料、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
4.开展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为鉴定提供场地、设备、仪器、原材料和能源。
2.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申请和咨询服务工作。
3.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并造册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准考证。
4.编制考核方案,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并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具体实施理论和技能考核,提供考务服务。
5.按照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授权,组织阅卷和登分。
6.负责原始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其开支项目是:开展鉴定工作所需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的消耗等。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年检制度。
1.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开展年检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年检的主要内容: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等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被鉴定对象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
3.年检结果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定后公布。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鉴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人员。
第八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九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1.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考评人员应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专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考评人员要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
1.考评员的培训、考核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2.考评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由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筹安排,并具体下列条件。
1.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并以聘任方式明确考评人员的责任和权益。
2.应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
3.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4.考评人员在有任教班学员或亲属参加考核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考评人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其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并上报考评人员资格证书颁发部门审核后,决定重新聘任与否.接受重聘的考评员需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资格复核或新一轮培训,考核合格.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鉴定工种对口的鉴定站(所)报名申请。鉴定站(所)对考生申请资格审核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填报《海宁市职业技能鉴定审核表》
鉴定站(所)未有对口鉴定工种的,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的个人可直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或委托组织考评。
第十四条 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填报《海宁市职业技能鉴定审核表》时,须同时送交下列附件:
1.考生花名册
2.准考证(每生一份)
3.考生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每生一份,含已经审核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其中:技校、职高在校生免交)
4.照片(2寸、半身、免冠,与准考证同底的近照)
第十五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上报的材料审核后,根据鉴定权限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鉴定站(所)按规定时间,方式组织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考核完毕,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或委托有关鉴定站(所)组织阅卷、评分和登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评定技术等级,将评定结果通知鉴定站(所)。
第十七条 《技术等级证书》由鉴定站(所)负责填写,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统一编号,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由受理的鉴定机构发放。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权限和发证权限
第十八条 考核权限。鉴定站(所)须在建站(所)批文的鉴定工种、级别和地域范围内组织考核,其他工种一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劳动行政部门按权限组织考核。任何鉴定(考核)机构不得越权考核。
第十九条 发证权限。初、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第六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
第二十条 鉴定站(所)负责考场管理和组织鉴定工作,市劳动行政部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员巡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 技能鉴定的考评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派出,也可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鉴定站(所)推荐或指派。各鉴定(所)考核机构不得自行组织考评组。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试题及保密工作
1.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全市统一的试卷,其试卷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部、省题库中随机提取试题,部、省尚未建题库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编制试题。各鉴定站(所)考核机构不得自行命题。
2.试卷内容包括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国家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派专人负责试卷的提取、印刷和保管工作。
3.试卷采取保密方式发送,其运行的各个环节接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严格监督,一旦发生失密,应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实行培训,鉴定分离制度。如培训、鉴定为一体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相关工作考核的考评员、巡考和监考人员。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场规则是:
1.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查验考生准考证,宣布考场纪律,拆封、分发试卷。
2.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一人一桌,对个别文化程度偏低或年龄偏大的考生,由考生本人申请,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查采取口试或开卷考试形式。
技能操作考试每人一个工位,可交替进行。
3.教务人员在考场须佩戴有关证件,并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评分表签字和成绩统计、汇总等工作。
4.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对违纪考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宣布考试成绩无效、中止考试、直至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鉴定一般应在相关鉴定站(所)内进行。确属必要在站(所)外鉴定的,须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鉴定(考核)机构应建立和健全鉴定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主任(所长、站长)负责制。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全市鉴定(考核)机构实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作如下处理:
1.宣布鉴定结果无效,责令其全数退还考生考核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行政和经济责任;
2.全市通报批评;
3.暂停其鉴定资格;
4.吊销其鉴定许可证,收回鉴定站(所)标牌。
第二十七条 各鉴定(考核)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度具体办法,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海宁市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样表)
海宁市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
单位全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班 级 |
|
专 业 |
|
学 制 |
|
|
毕(结)
业生数 |
|
入 学
时 间 |
|
毕(结)业
时 间 |
|
|
鉴定方案 |
报考工种 |
|
技术等级 |
|
|
|
|
|
|
技术理论考核 |
操作技能考核 |
|
考生数 |
|
|
|
考试日期 |
|
|
|
预定考试天数 |
|
|
|
考点 |
|
|
|
试场数 |
|
|
|
考工位数 |
|
|
|
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
|
|
|
附 件 |
1.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
2.考生照片(2寸) |
|
鉴定站所意见 |
|
鉴定中心意见 |
|
|
|
|
|
|
|
|
|
|
|
本表一式两份
填表(或联系)人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