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海宁市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须知
 
 
海宁市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须知
 

    ()监考人员必须于考前30分钟到考务处报到,领取试卷,并佩戴监考标志,于考前1 5分钟进入考场。

    ()监考人员必须提醒考生在试卷指定处填好准考证号、姓名和单位,要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用蓝、黑色原子笔答案。

    ()开考后,监考人员应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的号码和填在试卷上准考证号码是否一致,考生与准考证照片是否相符。

    ()监考人员不念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解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舞弊行为时,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并将情况记入《试场记录》。对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考报告。

    ()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病等情况而影响考试的,应及时联系有关人员进行妥善解决。

    ()监考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要如实、准确填写《试场记录》,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潦草。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使用手机、传呼机,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

    ()监考人员要在考场内巡视,不要固定站在一个考生的座位旁,也不要注视他们答题。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实行培训、鉴定分离制度。如培训、鉴定为一体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相关工种考核的考评员、巡考和监考人员。

    ()考试结束前3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依次离开考场。

    (十一)考试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对试卷进行清点,检查无误后j将已答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编排、装订,并在《试场记录》上共同签名,一并放入试卷袋密封,交本考点主考验收。

    (十二)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自己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十三)指定的监考人员,务请按时到位。遇有情况不能出席监考,应尽早通知考务处,考务处将及时采取补救措旋。

    (十四)监考人员要模范地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监考人员营私舞弊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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