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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宣传资料(四)
一、门诊购药就医
1、参保人员可凭本人医疗保险IC卡在全市范围内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院自主选择购药或门诊就医。
(1)企业职工、自谋职业者在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先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自费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超额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2)中介服务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支付时,超额部分由单位按医疗补助办法结报;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自负。
(3)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的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先由当年个人帐户资金支付,超过部分,在职人员自负5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退休人员自负300元以上部分补助85%。
2、门诊医疗费用和购药费用中的自费部分一律由个人现金支付,不得刷卡消费。
二、住院就医(本市范围内)
参保人员可凭本人医疗保险IC卡和身份证在全市范围内的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因网络问题不能刷卡,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出院后到市社保中心结报),具体如下:
(1)参保人员住院时,应将本人医疗保险IC卡交定点医院住院处,出院时取回,不交医保IC卡的,所有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凭收费收据、费用汇总清单、病历、本人医保IC卡等资料到市社保中心报销。
(2)参保人员住院时,先由本人交纳给医院一定数额的预付款(数额约为起付标准部分和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
(3)出院结帐时,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属个人自费和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属补充医院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院与市社保中心结算,再由市社保中心与商业保险机构结算。
(4)当参保人员接到医院出院通知书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医院发出出院通知之日起,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5)参保人员出院后需巩固治疗的,出院时带药量不超过15天量。凡自费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现金支付。
三、转外就医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市社保中心三楼(医保审核结算科)办理转院手续,开具转院介绍信后方可转院;因病情危急可先行转院,但在7日内必须补办手续;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出院后,由用人单位(无用人单位的由个人)持收费收据、费用汇总清单、病历、医保IC卡等资料到市社保中心结报,其中,转往外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负担总医疗费用的15%,再按医疗保险的规定结报。
四、异地安置退休(职)人员的就医
1、异地安置退休(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无用人单位的由本人)到社保中心领取《异地就医申请表》,在居住地附近选择3-4家当地社保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住院治疗的医院,并将《异地就医申请表》报送市社保中心进行审批。
2、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不发放医疗保险卡,个人帐户资金由市社保中心建立台帐。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退休(职)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半年或一个医疗年度结束时,持收费收据、费用汇总清单、病历、出院小结、本人医保IC卡等有效资料,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市社保中心结报;其他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由市社保中心按年划入其本人工资卡,门诊医疗费用不再办理结报手续,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时,持有关收据、费用汇总清单、病历、本人医保IC卡等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结报手续。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享受待遇与我市在本地的退休(职)人员相同。
3、用人单位中常住外地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与异地安置退休(职)人员的就医规定相同。
五、临时外出人员就医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含因公出差、探亲、非公外出)在外地因患急病,可在当地附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住院患者的用人单位或家属须在入院后15日内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和规定病种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垫付;住院者出院后,由用人单位(本人或家属)持异地医疗机构有效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本人医保IC卡等资料和单位有效证明到市社保中心审核结报。其中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视同本市市属医院,非因公外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用的15%后,再按《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的办理。
六、规定病种门诊就医
患有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期)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之一的参保人员,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病历、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及所在单位的证明,由本人(或家属)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可不办理),填写《海宁市城镇职工(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证申报审批表》,经市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发给《海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证》。规定病种患者每年验证一次,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逾期未验证的作无效处理。
符合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凭本人医疗保险卡和《规定病种证》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本人垫付,超过起付标准10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办法执行。由本人(或家属)凭基本医疗保险卡、《规定病种证》、医疗费用单据、病历、检验报告单等有效材料,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到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审核结报(特殊情况可申请按月结报)。 咨询电话:87226646 8723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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